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逮捕,后于2019年3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于2015年,提供自己户口信息,花费人民币3000元通过房产中介伪造了自己的一本户口本。2019年2月11日16时许,温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行政服务大厅15号服务台使用假的户口本办理身份证时被查获。经鉴定,上述户口本属伪证。
1.物证:假户口本;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户口鉴定证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户口本1本。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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