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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户籍地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09年前后开始信奉“门徒会”,后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并担任本市静海地区5号教点的执事。温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间用其手机内“茄子快传”软件向其丈夫杜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传播音频及文字邪教宣传资料。经查,温某某向杜某某传播音频文件204个,电子文档47个,图片4个;向李某某传播音频文件6个,电子文档226个。经审读,上述材料中含有“门徒会”及相关内容。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退出邪教,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利用通讯网络宣扬邪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颖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证据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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