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包庇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花园**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梅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应翟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答应帮助翟某某将翟某某施工队工人(高某某、公某某、孙某某)盗窃电缆线的事情“压下来”,温某某让翟某某等人以误截电缆线为由到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撤案,翟某某等人按照温某某提供的方法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出具了虚假的 “关于电缆线相关事宜的说明”试图撤案,以包庇高某某等三人逃避刑事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手续、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调取记录、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2.证人翟某某、韩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娟

检察官助理:白荟蓉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花园**室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