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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居委**街**号,住梅州市梅江区**商城**栋**房。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区三角镇枫林路鼎匠汽修侧路段,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的隔离花带,造成温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梅州市中医医院对温某某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lOOml。

经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疾病诊断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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