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2017年6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15日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时12分,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粤E3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彩管厂对开的马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温某某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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