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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122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大槐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晋LKY***小型轿车从涧桥坡富华盛世歌厅行驶至涧桥南路段时被执行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5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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