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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8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路交叉口东5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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