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路交叉口东5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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