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临城镇丁家山租住处至紫金公园加油站加油,后返回途经紫金公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液样本;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01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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