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21时1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邓州市新华路三孔桥西菜市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56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信息、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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