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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三亚市**农场**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R****”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行驶至藤桥东大桥桥头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苏经纶

                                               书  记  员: 包青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农场**大道**号,联系电话:139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3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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