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大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束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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