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8年4月5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8040550123702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耿家集村系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现住地系山东省高密市康城大街全宇圣华广场系山东省高密市**街**广场。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鲁******鲁******号轿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行驶至高密市人民医院东门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传茂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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