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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002号

被告人温松根,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街**巷**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松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温松根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281XR)从**路往**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镇**路**红绿灯路口时坐在主驾驶位睡着,后群众报警,其被赶赴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温松根血液乙醇含量为15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松根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松根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温松根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17****;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58184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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