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被告人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6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西河大桥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章江北大道匝道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显示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温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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