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路**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车辆历史轨迹查询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梁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