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1892006,台湾身份证号码:B1********,高中文化,湖南长沙**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顾问,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与其朋友付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纯K.KTV(华远店)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饮用约6瓶啤酒。次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越野车从解放路的“阿杜打边炉”停车场出发,沿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路潮宗御园小区路段辅道由北往南倒车时,遇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湘******出租车至此,发生湘******号小型越野车的左后部与湘******出租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现场对被告人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温某某带至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等照片;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所作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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