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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 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温某某和温某甲等人在淅川县红旗路******吃饭并饮酒,酒后温某某驾驶着豫A*****小型汽车往淅川县金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二桥东头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温某甲、温某乙等人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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