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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弥勒市****向弥勒市**镇***村方向行驶,行至弥勒市境内***1189公里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11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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