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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7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凌派”牌小型轿车驾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路八公里小区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前端与机非隔离护栏相碰撞,致温某某所驾车及交通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温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了温某某的静脉血样检验,结论为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1.12mg/100ml(乙醇/血),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1.12mg/100ml(乙醇/血);有坦白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已赔偿护栏的损失价值。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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