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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以并检二部交诉(2019)47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U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万柏林区**路**小区路段由南向北起步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龙工牌装载机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温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验,结果为26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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