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租房)。2017年3月23日,因猥亵被行政拘留7日;2016年1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 日20 时30 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对面时,驶入道路右侧花池内,将花池内树木损坏后,继续驾车行驶至**大街**所门前,又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对损坏物品全部进行了赔偿。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5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温某某准驾车型C1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资产评估:被告人温某某损坏物品的市场价值为18119.65元。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勘验、辨认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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