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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5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越野车(车牌号:粤A*****,于2020年5月30日22时08分,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大道进广场大街南219米时,被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温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6.2 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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