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在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上塘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温某某血液样本,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4.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7月8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