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3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庄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抚宁区抚宁镇刘庄村板面馆吃饭时饮酒,然后驾驶汽车冀C9989C号回家。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1。经鉴定,其血液样品检出乙醇成分为172.6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4、鉴定意见: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书证:案件来源、查获及酒精检测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明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