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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邢台市南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冀AU****黑色大众轿车沿邢台市桥西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883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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