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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权寨镇权寨街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2月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的驾驶证和机动车状态均为违法未处理,应从重处罚,但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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