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19时45分,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辽K****9小型轿车,沿小小线由西向东行驶到灯塔市北立交桥桥东头时,被正在执勤的灯塔市交警大队民警拦截例行检查。经过检测,被告人温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民警遂立即将被告人温某某带到灯塔市中心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6mg/100ml。
被告人温某某被查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其他照片;
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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