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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辽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14时许,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大寿村五组附近路段时,发生单方向交通事故,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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