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州市**镇**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53分,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粤KS****二轮摩托车途径高州市高凉西路莉莱江城门前路段被高州市石鼓中队民警设卡执勤查获。经检验,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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