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温某某与丘某某登记离婚,二人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位于大埔县**镇**幢**号)未分割。被告人温某某隐瞒与丘某某已离婚的事实,在未取得丘某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9日与被害人何某甲、江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擅自将该套共有房屋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上述两名被害人,并分别收取被害人何某甲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江某某定金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被告人温某某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在骗取被害人定金人民币90000元后逃匿,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费及偿还个人债务,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何某乙、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定金后逃匿,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亦不退还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材料1页。

3.随案移送被告人温某某所有的vivo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