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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温仁伟,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号。被告人温仁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仁伟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温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设立的苏州**有限公司需要注资为由,同被害人严增蔚签订《入资合作协议书》,骗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苏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淘宝网站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温仁伟的供述。

二、诈骗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仁伟虚构出售房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8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温仁伟虚构虎丘区****小区有低价房出售,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温仁伟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全部款项。

2.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温仁伟以虎丘区****小区有低价房出售为由,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89万元。

3.2020年8月初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温仁伟以和被害人翁某某共同经营酒水生意为由,骗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25.85万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温仁伟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预购房购房定金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仁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仁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仁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温仁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温仁伟诈骗所得部分钱款已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仁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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