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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号,现住此地。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在本市房山区**街道**家园小区门口,被告人温某某酒后追逐、拦截过往行人并任意损毁小区道闸杆等设施,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控制温某某过程中,温某某将辅警张某某右小臂、左小臂抓伤,并对民警王某某、辅警张某某进行辱骂。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980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两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书证:警察证复印件等;6.视听资料:执法通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在民警执法中,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检察官助理黄河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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