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羁押前租住在来宾市兴宾区**路**水厂一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开展整治毒品犯罪的“除冰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经公安人员侦查发现近期在来宾市兴宾区特色街丽景苑小区附近有毒品交易。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张某某带领组员治安大队民警韦某某、城西派出所辅警罗某某、胡某某、黎某某等人到丽景苑小区附近蹲守涉毒人员并伺机抓捕。当日13时许,涉毒人员温某某拿毒资到丽景苑小区内一墙角放后迅速离开,受**张某某指令及民警韦某某的安排,辅警罗某某骑电动车尾随跟踪被告人温某某,韦某某与胡某某、黎某某等人则驾驶一辆五菱车跟在罗某某后面,至来宾市区振林路亿佳酒店附近时,罗某某发现温某某欲逃跑便上前口头传唤温某某,温某某逃跑,罗某某便立即采取措施对温某某进行控制,温某某抗拒,罗某某表明其系公安人员的身份并警告温某某不要动,被告人温某某仍极力反抗并用嘴咬伤辅警罗某某的右手臂后挣脱逃跑,后被赶来的民警韦某某和辅警胡某某、黎某某等人在维林市场对面的信用社银行附近制服。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认定。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6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案卷材料壹册、光碟贰张;
3.量刑建议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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