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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街道****酒店后面集资楼3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55分许,廉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陈某甲接到110指令后,带领辅警梁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前往廉江市皇庭酒店处置一起被困电梯的求助警情。城西派出所执法人员到**庭酒店后,与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及电梯维修人员一起将被困在**酒店七楼电梯的被告人温某甲及其朋友温某乙(另案处理)解救出来。温某甲和温某乙下到酒店一楼大堂后大声吵闹,并要求酒店对其予以赔偿。**派出所执法人员根据监控视频指出温某甲和温某乙被困于电梯是其二人用脚踢电梯及乱按电梯按钮造成的,不应该由酒店承担责任。温某甲认为派出所执法人员偏袒酒店一方,便辱骂派出所执法人员,并用脱下来的衣服打执法人员梁某某,以及用手掌推打梁某某,将梁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后执法人员当场将温某甲控制。经伤情鉴定,执法人员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家属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人民币,梁某某对温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光碟二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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