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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早6时许, 被告人温某某前往翟某某承包的地块,阻止在此地块种地的衣某某等人继续耕种,用扎枪横向扒拉吴某某一下,用手把衣某某推倒,用扎枪指着衣某某说,让耕地车停下,要是不停下,就弄死他,用言语阻止司机开车干活。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衣某某、吴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于某某、史某某、翟某某证言

4、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刑事谅解书、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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