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4********,汉族,初中毕业,住襄城县**镇**街。因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17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12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温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经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终结,仍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上访,要求恢复其工作、补交医保、社保、退休后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及每月给其生活费等,并在北京上访期间,向襄城县烟草专卖局接访人员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强要钱财共计4868元,才由接访人员将其从北京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7.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强拿硬要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慧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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