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8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病,于同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河曲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深秋,杨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乡**村**里组织赌博半个多月,抽头渔利。期间,杨某某雇佣张某某管理望风、记总账、给部分雇佣人员发工资;温某某等人参股,并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2017年深秋,杨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乡**村**里组织赌博半个多月,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参股,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温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某某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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