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温某某在岐山县**社区**村**旅馆其租住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牛机10台、水果机4台供他人赌博。期间,李某某、郭某某等20人利用赌博机参与赌博,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8895元。经岐山县公安局鉴定,该14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7月16日凌晨0时分,民警在该赌博现场将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机14台;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30人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赌博机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14台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浠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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