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楼**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房。2016年8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期,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一个活跃于广州市的网络赌博团伙及一系列的赌博网站,通过网络平台http://***.com/开设非法赌博网站,发展上下线的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账户,在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连码、生肖等方式进行参赌,网上下注,线下结账。被告人温某某获得该赌博网站的股东账户,并接受朱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4、勘验检查记录。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温某某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因赌博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锋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1张。
3、缴获的被告人温某某作案工具手机3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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