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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温某某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街道**村**队**号**楼,提供场地、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博工具给参赌人员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万元(人民币、下同)。同年8月17日23时许,浦北县公安局对该处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温某某及陈某某、刘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101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

2020年8月17 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赌资、扑克牌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庆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街道**村**队**号,联系电话13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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