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4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18年7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在西平县**镇敬老院,先后多次猥亵被害人陈某某。经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镇托养中心入住登记表、申请书、审批表、健康体检表、托养协议书、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残疾证等;2、证人荣某某、朱某某、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谷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8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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