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温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瑞金市叶坪乡田背村赖下塅小组“芙新尾”地段时,看到被害人谢某某在田埂装莲子,就企图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温某某停下来脱光裤子,跑过去抱住谢某某,并把她按倒在地。谢某某用双手打温某某予以反抗,但温某某继续把她按倒在地,并用手摸谢某某的胸部和阴部。之后,谢某某大喊,并用手掐住温某某的脖子,温某某被掐的喘不过气来,因害怕被人发现,所以放开了谢某某,离开了现场。
2.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途经瑞金市叶坪乡田背村赖下塅小组“芙新尾”地段时,看到被害人谢某某在莲田采莲,又企图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在附近脐橙园内脱光裤子,等谢某某从莲田上岸装莲子时,温某某便冲过去抱住谢某某,强行将谢某某拉至脐橙园,把她按到在地,谢某某大声呼救,并用撑脐橙树的木条打温长庆生,但温长庆生继续强行撸起谢某某的上衣,并把她的裤子脱至膝盖位置,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谢某某的反抗加之被告人温某某自身生理因素未得逞。
2019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2次企图与受害人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温某某第一次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强奸中止;第二次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雄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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