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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街道办**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8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9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与柯某某在柯某某经营的发廊认识,后两人一起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7年8月15日晚上,柯某某下班离开发廊,温某某为解决其因生活琐事与柯某某之间的矛盾,强行把柯某某拉回到发廊内并将大门反锁,不顾柯某某的反抗,强行奸淫柯某某。柯某某被强奸后上到发廊二楼打电话报警求救,被温某某发现后抢过手机并摔烂。柯某某又逃出发廊,向邻居求救,被温某某强行拉回发廊。不久,被告人温某某被接报赶来的民警抓获。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柯某某的手机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某某(¥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8年1月1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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