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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73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朱卫政,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某系罗湖区**酒吧做酒水推销员。2018年4月18日凌晨2点许,被告人温某某及多名男子在该酒吧喝酒,林某某在旁陪同,众人喝了许多洋酒。凌晨5时许,温某某等人与林某某一起到福田区巴登街吃宵夜,众人又一起喝了啤酒。期间,因林某某醉酒,有人提议让温某某打的送林某某回家。当日6时3分许,温某某搀扶林某某到林某某的住处后,便把坐在客厅沙发上的林某某扑倒,强行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呼喊“不要”,但反抗未果。当日6时19分许,被告人温某某离开林某某住处。当日7时32分许,被害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林某某阴道拭子的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温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41X1016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趁他人醉酒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温某某家属支付被害人林某某性侵伤害赔偿款,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并表示谅解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门诊病历、阴道镜检查报告,刑事谅解书、收据;2.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宗传

检察官助理:文红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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