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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2月1日18时许,搭乘赵某某(男,33岁)驾驶的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村**胡同内时,持刀对赵某某实施抢劫,造成赵某某右面部开放伤口、左手开放伤口。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2月2日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以楼道内花盆将其绊倒为由进入**号张某某(男,40岁)家中,经多次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并持刀扎张某某,且用花盆砸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左眉弓开放伤口伴部分皮肤软组织缺失、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2.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诊断证明、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财物,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多次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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