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小区**号楼(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甲诉王某乙、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辽08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乙、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欠款134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被告王某乙、温某某承担。该判决生效后,2018年4月16日,王某甲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19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告人温某某、王某乙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温某某、王某乙履行判决内容。但温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从自己银行卡内分多次共支取人民币93411.86元用于取现、转账、消费,又将个人名下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金伟御都A48-1#、面积127平方米的门市房协议更名为王某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后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白某甲、王某甲、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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