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挪用资金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7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副**号**有限公司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给客户**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返还垫付款的事实,通知**公司财务部门付款至其指定的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2,415,535.0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2.2019年8月,被告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副**号**有限公司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给客户**有限公司的**项目返还垫付款的事实,通知**公司财务部门付款至其指定的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351,020.07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3.2019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副**号***有限公司任职**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给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的事实,通知**公司财务部门付款至温某某指定的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450,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4.2019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副**号**有限公司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帮助客户**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型材款的事实,通知**公司财务部门付款至其指定的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181,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5.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副**号**有限公司担任**职务,**有限公司预向**有限公司核算账户支付货款购买货物,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缺货需从其他单位配货的事实,通知**有限公司将本应打至**有限公司核算账户的货款付至其指定的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并通知**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支付等价的钢材。货款后转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190,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综上,被告人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取得**有限公司应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587,555.07元,进行非法活动。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汇款凭证、劳动合同书、公司结算单、营业执照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禹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

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6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