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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1********,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明知自己提供给谢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陆续提供6张银行卡给谢某某使用并协助谢某某转移违法资金,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协助谢某某共计转移违法资金钱款达49685.76元,并从中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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