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7********,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村**村。因犯抢劫罪、放火罪于1994年5月1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服刑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于1996年2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载明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系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厂喷粉二车间员工,被害人常某某系该厂喷粉二车间带班主任。2020年6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温某某在工作期间因不满其工资系数被扣,故在遇见被害人常某某时质问其原因,常某某未予理会,温某某遂用手殴打常某某脸部,随后使用车间内的一条铝管殴打常某某的大腿和背部致常某某受伤。常某某离开至车间外车某某的洗手间位置,温某某追上来继续用手殴打常某某的脸部,后常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2020年9月3日
附:
1.全案材料叁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2.散件贰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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