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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居住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的温某某及家人与邻居卓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村委会书记钟某某和**村村长曾某某到场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调解不下,钟某某和曾某某便离开现场调解其他村民问题,温某某也返回家中厨房。在场人员离开后,因卓某某在温某某家门口的村水泥路上言语不当,温某某一时气愤便从厨房冲到卓某某面前,借助跑动的惯性跳起来用右脚朝卓某某的腹部位置踢去,将卓某某踢倒在村水泥路上,造成卓某某胸腹部等处受伤。随后,卓某某拨打其儿子电话,温某某则返回其家中。当晚,卓某某因不适拨打120后到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9日出院。

2019年11月28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卓某某肋骨骨折2 处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温某某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关于卓某某两次CT检查结果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胸、腹等身体要害部位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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